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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07-03

     2002年7月3日 甘地税一[2002]1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程序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 税审批管理办法》(甘地税[2001]42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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