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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零散税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首地税征[1998]010号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首地税征[1998]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加强对地方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有效组织收入,省局制定了 《关于委托代征地方零散税收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 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代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省局的文件规定,要 将实行委托代征作为完成地税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尽快组织实施。 二、有关代征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 配合,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 三、边远地区和农村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后,原设机构和人员不作调整。地税部门 的主要工作应转向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稽查,以及为代征单位搞好服务。 四、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可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请各地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零散税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大力组织收入,依靠和调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委托代征地方零散税 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各级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对本地区内非固定业户涉及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和其他税 源分散、难于控管、征收成本高的零散税收均可实行委托代征办法。固定业户应缴纳 的地方各税需要委托代征的由各级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报经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后也可实行委托代征。 二、委托和代征单位 1.委托单位,是指县以上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和地、州、市直属征收管理税务机 关。 2.代征单位,是指各基层乡(镇)财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一定控管手段 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作为委托代征单位。 三、委托代征税款的程序 为严肃税收法纪、促进依法治税,保证代征税款程序的合法性,委托和代征单位 必须签订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书的规定 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四、委托和代征单位的权限与职责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后,应发给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按照代征证 书的要求,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 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应对代征单位代征的范围、方式、时限、标准等作出明确 的规定或要求。代征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具有税收征收权和检查权,但不具备税收处罚 权和税收政策解释权,税收处罚与政策解释权由税务部门作出。 各级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废止或修订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税务机关有权对代征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对代征单位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可依照规定作出处罚。 五、票证的管理使用及税款解缴 1.票证的管理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 管法)、《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代征单位必须指 定专人负责办理税收票证的保管、领发、填开和报缴,并要配备具有一定安全条件的 票证专用箱柜。为保证票证的安全和正确使用,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代 征单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票证安全保证金。对使用中发现的缺号、漏号、重号票证 应原本上交领发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罚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处理,代征 单位无权擅自处理。对发生的票证被盗、遗失、毁损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同调查处理。代征单位可以使用的税票仅限于《税收定额完税 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本税讫是征收车船使用税 的专用标志)、《农业税收完税证》。税收票证的填开、使用的要求以及违章处理, 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2.税款解缴。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应建立票款结报制度,并发给《票款结 报手册》。代征单位收取税款的报缴限期为10天,报缴时须在《票款结报手册》上 相互签章,严格票款结算,控制结存。代征税款数据,报表的核算、制作由主管税务 机关负责,代征单位只负责征收和报解。 3.票证、税款的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征单位的票证进 行检查,保证票证帐实相符,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并要制定票证使用差错奖罚制度。 对代征单位占压、挪用税款,擅自少征、多征、减征应代征税款的,应严格按照《征 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县以上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和地、州、市直属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对本地区非固定 业户涉及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和其他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后,应向代征单位提供一定数量 的普通发票。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时,如纳税人要求开据普通发票时,代征单位 应代为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开据发票,但必须在开据发票的当天应按照开据发票的实际 数额,代征应缴纳的各项税款。有关对代征单位的发票领购、开据、检查、缴销、处 罚等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制定。对固定业户应缴纳的 各项税款报经批准后实行委托代征的,其发票的领、用、存、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七、代征手续费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 八、违章处理 1.委托代征双方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如发生违约责任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同时 也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3.当代征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时,委托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 人的规定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3.由于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代征单位应负责全额补缴。 除上述规定外,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委托代征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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