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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函

甘地税一[1998]55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甘地税一[1998]55号 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8]5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210号)规定,现将你公司缴纳营业税等税收问题,规 定如下: 一、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你公司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主 动向永登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并按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定期向永登县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的纳税资料。每年的六月 末和年终后一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报送当年的会计(决算)报告和其他有关 的纳税资料。 二、你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你公司提供航空运输劳务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向永登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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