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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禁摊派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8]055号颁布时间:1998-08-05

     1998年8月5日 甘地税二[1998]05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屠宰税是税制改革后,下放地方管理的一个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自1994年以来,全省各级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十分重视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针对屠宰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等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 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屠宰税的各项制度和征管措施, 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增加了财政收入,壮 大了乡镇经济实力。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了按人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 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此,省局多次下文要求予以纠正,并于1997年7、 8月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屠宰税征收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摊派屠宰税问题进 行了专项治理。但是,今年以来,有个别地县仍置国家与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严 禁向农民摊派屠宰税的禁令不顾,我行我素,继续向农民摊派或变相摊派屠宰税。因 此,省局再次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屠宰税直接涉及农民利益,是否严格执法关系到 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落实和党与政府的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屠宰税的征 收管理工作,只有严格依法征收才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 农村改革的发展,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屠宰税的工作, 使依法征收屠宰税形成共识,坚决纠正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屠宰税摊 派问题的措施,杜绝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把搞好屠宰税征管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结合起来。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今年 元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几个突出问 题的通知》精神,坚决纠正屠宰税征收中的错误做法,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农民合法 权益,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严格执法。为了切实做好屠宰税征税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地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政府1997年第29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屠宰 税征收办法》的规定依法依率征收,不得变通屠宰税征税办法及征收环节。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税款改由饲养户缴纳,不 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 (三)对有关方面假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行为,税务机关应坚决抵 制,不得参与,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报告,以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四)对委托代征屠宰税的部门,必须与代征方签订代征协议,要把依法征税、 严格执行政策作为重要内容。并定期不定期地对其执行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在代 征中不严格执行政策、随意摊派或变相摊派的代征人,在代征协议中,要坚决纠正, 对屡教不改的,应取消其代征资格。 今后,凡参与行政性摊派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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