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04号颁布时间:1998-02-10
1998年2月10日 甘地税三[1998]00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甘地税三
[1996]022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务必于三月底前与所在地地税局签订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履行代扣代缴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
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
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
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