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33号颁布时间:1999-06-07
1999年6月7日 甘地税三[1999]03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
[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