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25号颁布时间:1999-05-19
1999年5月19日 甘地税三[1999]02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特种消费行业(娱乐服乐业)不断增加,从业的各类服务人员越来
越多,且大部分人员收入畸高,为加强这一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
地税局曾于1996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对全省娱乐、饮食服务、行医行业部分从业
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由于各地认识不明确,看法不一致,税
收征管工作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致使特种消费行业个人所得税流失非常严重。
为做好特种消费行业的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8]197号、
国税发[1999]23号文两次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党政
部门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尽快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特种消费行业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消灭征管死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明确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征实征足
特种消费行业各类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调节过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堵塞征
管漏洞,遏制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证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省地税局研
究制定了《关于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请示省政
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各地必须加强领导,统一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此《暂行办法》
的规定,对本地区特种消费行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在6月10日前制定具体的征
管办法,报省局备案。为公平税负,对定额征收的标准要提前报省局审定。
2、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并对从事特种消费行业的
单位或个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和业务辅导工作,保证征管办法落实到位。
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
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
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其他
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特种消费行业服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特种消费行业中直接向其聘用的各类服务人员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
人以及虽不直接向个人支付所得,但为其提供服务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
扣缴义务人。
特种消费行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含发
廊)、夜总会、娱乐城、酒吧、茶府(茶座)、戏园等娱乐服务业。
服务人员是指特种消费行业中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主持人、歌手、乐手、调
音师、伴舞伴唱人员、按摩服务人员、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服务艺术表演人员及其他
各类服务人员。
个人取得所得包括:个人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提成分成收入、各种奖金、津
贴、补贴收入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收入等。
第三条:从事特种消费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依法扣缴税款的义务,必须按规
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凡从事特种消费行业的服务人员,必须按规定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凡在我省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给个人的所得,应依法据实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纳税人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征收,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办法。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
地实际和行业经营情况进行确定,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税负出现
明显悬殊现象。
第五条:特种消费行业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技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支付给其他各类服务人员的所得(包括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
付的酬金、小费收入等),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纳税款或者由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每月均由扣缴义务人(含
代征代缴人)申报缴纳,并将所扣税款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税务登记并签订《代扣代缴责
任书》,按要求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人的监督检查,并为他们提供优质
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要摸清情况,据实核定,依法
征收。
第九条:纳税人、扣缴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支付代
扣(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税办
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
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