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18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甘地税三[1999]0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国税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
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
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
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