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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11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甘地税三[1999]0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规定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 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 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 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 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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