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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100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甘地税三[1995]10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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