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100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甘地税三[1995]10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