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88号颁布时间:1995-10-17
1995年10月17日 甘地税三[1995]08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针对各地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经研究,现
对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
规定中已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均应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未经审核不得扣除。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固定资产的
折旧,租赁费转让支出,汇兑损益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支出,递延资产摊销支出
(1994年以后的),工商联合会费支出,财产、运输、特殊工种法定人身保险费
支出,经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费支出,工商部门统一规定的工商行政管
理费支出,国家规定的建设基金以及有关税收文件中明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
地税机关审核的税前扣除项目,均由企业或纳税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所
在地的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定后可在税前扣除。
2、企业的资产盘盈盘亏,坏帐损失支出(包括实行坏帐准备金企业的坏帐准备
金的冲销),商品削价准备金冲销,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及工会、教育,福利经费的
提取,上交上级管理费支出,税前列支的住房公积金不足。1994年底以前的递延
资产摊销支出,极少数城镇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缩短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应
由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认定以及有关税收文件中明确需要逐级上报核定的税
前扣除项目,均由企业或纳税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经所在地的县(市、
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初审盖章报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后,可在税前扣除。
3、为简化手续,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地税机关对企业或纳税人上
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的核定可采取以表代文形式进行核复(格式附后)。
二、主管地税机关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级次。
1、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2、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级次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分省、地(州、市)、县
(市、区)三级。省级企业所得税包括:(1)省级部门直接管理和投资兴办的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所得税;(2)省级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投资的联营企业
的所得税;(3)省级企业改造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4)省供销社、省
二轻总公司的直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地(州、市)级企业所得税包括:(1)地
(州、市)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和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所得税。
(2)地(州、市)级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投资的联营企业所得税;(3)
地(州、市)级企业改造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县(市、区)级企业所得
税为除上述企业外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所得税。各地(州、市)所在地的集体企业
(除省级供销企业和省二轻总公司所属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由各地(州、市)自
行确定。
3、企业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是指与企业所得税管理级次同一级的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即省级企业所得税的同级主管税务机关为省地方税务局;地(州、市)级企业所
得税的同级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级企业所得税的
同级主管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附件:甘肃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核定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