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35号颁布时间:1995-10-09
1995年10月9日 甘地税一[1995]03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对九五
年度以前欠缴的铁矿石等资源税进行彻底清理,并全额收缴入库,同时要加强资源税
的征管,避免新的欠税发生。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 财税字[1995]10号
江苏、辽宁、河北、甘肃、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由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税收负担上升较大,独立矿山无法通过调价将增加的
税负完全转移给加工环节,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铁矿山给予了减征资源税照顾。
这一措施采取后,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生铁的税收负担上升也较大,以生产生铁为
主的联合企业所生产的铁矿石增加的税负,也无法通过调价完全转移出去,要求予以
照顾。为缓解其困难,根据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并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暂时调整宣化轨铁公司、梅山冶金矿山公
司、北台钢铁总厂、水城钢铁公司、酒泉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六家企业的铁矿石资
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