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字[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市地税字[2000]6号
市地税二分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报复》(陕
地税函[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省局,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
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附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9]172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等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字
[1999]136文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对黄河机械制造厂生产军品的用地及房屋部分,可比照财税字[1995]27
号文件执行,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与该单位情况相似的,也可参照此
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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