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4日 市地税发[1999]238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各局在
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国科发政字[1998]
171号具体规定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提供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
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上述资料的,均不能享受暂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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