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6]302号颁布时间:1999-10-27
1999年10月27日 陕国税函[1996]302号
西安市、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1999]656号)规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中国
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1999年度向总机构上缴管理费10
万元;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1999年度向总机构上缴
管理费8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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