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驻陕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131号颁布时间:2000-06-20
2000年6月20日 陕地税发[2000]13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支持驻陕部队推进后勤
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陕字[2000]23号),现就驻陕部队推进后勤保障
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
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从军队后勤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为部
队提供商业、饮食、物业、卫生事业等服务保障,以及社会性建立的为部队提供相应
保障的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可按产业政策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鉴于军产空闲房屋向总后勤部和大军区缴纳有关费用,有关服务保障实体租
赁的军队空闲房屋,直接为军队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对外经营的应按税
法规定计征房产税。
四、各地对从部队剥离后组建的服务保障实体,在税法宣传、税务登记、发票供
应等方面要搞好服务,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从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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