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国税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
市经发[2000]106号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市经发[2000]106号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国税局、地税局、市级各工业局(公司)中央驻市有关单位:
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鼓励发展环保产业,公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
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了鼓励和扶
持政策。
为了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切实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
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对环保设备(产品)企业的确认工作由西安市经济委员会牵头,由西
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确认按有关规定
执行。
三、以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根据确认凭证予以
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四、提倡和鼓励我市企业在环保治理项目和设备更新改造中积极使用我市生产的
环保设备(产品)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逐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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