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4日 市国税发[2000]187号
市国税一分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
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048号)转发给你局,并就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应在每年9月底前,对需审批核销呆帐,提出书面申请,填列
《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附《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
关。
二、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
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每笔单项贷款损失金额超过20万元的,主管国税机
关应签署意见,并在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
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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