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31日 陕国税发[2000]19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了支持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更好地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现就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的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的管理问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
妇幼保健机构从事本通知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均应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执业登记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后,由县级国税机关按本通知的政
策规定负责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问题。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疾病
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凡符合本通知可抵扣其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其审批权限按企业所得税的现行管理规定办理。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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