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5-12-15
【中华财税网2008/5/27信息】 (一)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销售方为了尽量避免商品退回而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对方一定的减让。
由于销售折让是因销售方发出的商品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的要求,因而销售折让的确认取决于购货方是否接受销售方提出的折让条件。购货方若接受折让条件,销售折让即得以确认,但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而,实际做法是将销售折让作为销售收入的冲减数处理,冲减后的销售净收入,恰恰能够体现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商品的实际销售收入额。若购货方不能接受销售方提出的折让条件,即要求销售方提供与协议约定一致的商品,凡不一致的商品概不接受。这时,只能退回不符合协议的商品,重新发货。
(二)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购货方由于对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协议的规定,又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折让条件而将这部分商品退还给销售方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购买者将企业已售出的商品退回的现象,但销售退回时的会计期间与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如果成本尚未结转的,只冲减销售收入;如果原收入和成本均已结转,不但冲减销售收入,而且还要冲减销售成本。
例:远大公司2003年8月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3000元,销项税额为510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并已入账。A公司在验货时,发现有1000元的货物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的规定,A公司要求退回该部分商品,并提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进货退出证明单。
①企业发出商品并收到货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②A公司退货后,根据进货退出证明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银行存款 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③如果该批商品的销售成本已经结转(假设该批商品进价为2400元),还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
④如果该批商品的销售成本尚未结转,则只需对退回的商品“库存商品”明细账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