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01
【中华财税网2007/12/1】 信息一般企业经批准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实际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配送新股转增资本时,应按配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配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若两者之间有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例1:某企业经批准并办妥增资手续,于20×2年4月10日用“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800000元转增资本。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00000
贷:实收资本 800000
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相似,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应按照转增资本前的实收资本结构比例,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例2: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向股东每10股派发2股新股,其面值每股1元,市场价为每股3元,派发新股股份总数为100万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000000
贷:股本 1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