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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录入时间:2007-11-17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仪器、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在管理与核算上,既与材料、固定资产有相同之处,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品种多、数量大、价值较低又容易损坏,需要在使用中经常更换补充等。低值易耗品按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界限,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入账,从而达到挤占当期生产费用和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检查时,首先要求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审阅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借方记录并结合摘要进行分析,对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进行记录。再以明细账为向导,找出相对应的会计凭证,对所附的购货发票等在原始凭证中进行审核,从而明确问题。 
  二、检查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等核算办法。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车间、部门的明细数量和金额进行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采用两种核算法之一,但摊销方法前后应当保持一致。具体来讲:1.对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应注意检查企业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等领用低值易耗品,作为生产费用开支的问题。检查时,审阅低值易耗品贷方记录并结合摘要进行分析,对有疑问的地方,应找出相对应的发出低值易耗品汇总表或领料单,看其会计处理是否与业务内容相一致。与此同时,考虑到有些非生产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不容易在账上查出来,检查人员还应到企业非生产部门通过实地察看、了解询问等方法找到事实根据,并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账户的明细分类账,以发现有无混入非生产性开支的问题。2.对采用“分次摊销法”的,主要是审查其摊销期限是否与低值易耗品耐用期限一致,摊销金额前后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忽高忽低的情况。检查时,通过审阅待摊费用明细账即可发现问题。3.对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主要是审查摊销金额是否正确。具体检查方法是,根据“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账户借方发生额,通过复核计算其第一次领用时的摊销金额是否正确来确定。同时要注意,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残料价值是否冲减了继续摊销数额。 
  三、检查是否将低值易耗品在购入时直接作生产费用开支。 
  由于这种处理方法不经过领用环节就计入了成本费用,从而形成账外资产,即使仓库正常验收入库,也容易造成在部门领用时,又计入成本,导致重复计入生产成本的现象。检查方法是,通过检查成本费用明细账的贷方及其对应账户发现问题,如果其对应账户是“银行存款”等结算账户,则可能存在问题,应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即可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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