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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修理费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2-15

【中华财税网2005/12/15信息】 某工业企业,有一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某个零部件损坏,该零部件的价值为一万,且本身不可单独发挥作用,问:该零部件的修复费如何处理,是否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答: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一万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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