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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议

录入时间:2007-10-11

【中华财税网2007/10/11信息】 1998年我国预算会计改革时,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企业会计相比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要列入相应的支出,同时通过“固定基金”帐户反映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第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计报告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第三,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游离在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之外,另设基建会计帐户进行反映。第四,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活动,没有规范的核算要求。由此,在会计实务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笔者对改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提出三点建议。 
  一, 参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把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固资产所占用的基金没有必要单独反映,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增设“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自制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在“事业基金”科目下增设“拨款转入”、“投资转入”、“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由财政或上级拨入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接受外单位投资形成的净资产,以及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而引起净资产的减少, 帐务处理程序是: 
  (1) 收到财政或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 
  (2) 购建固定资产发生支出时, 
  借: 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 工程竣工结算移交时, 
    借: 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结转拨入专款,如果按照规定专款收支节余留用的,则按拨入数全部转入事业基金。会计分录是: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拨入专款 
  如果基建专款收支节余按规定上缴的,则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结转。会计分录是: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拨款转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贷: 银行存款(收支节余上缴数) 
  二, 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并设置“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这就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计提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经营支出—折旧费”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及占用国有经济资源的情况。 
  三, 事业单位运用国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采取发包、出租、联营或划拨独立核算的附属经济实体等形式进行赢利活动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其中属于机构改革(如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划出的资产,经评估和批准后,作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处理,借记事业基金---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目前事业单位对附属经济实体一般都采用承包、承租等经营方式,划转给附属单位从事赢利活动的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包、出租的固定资产,应当一视同仁地在事业单位的帐上统一核算,不能作无偿划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营转出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并非双方协议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转入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评估价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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