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会计 > 正文

投资价差会计处理之我见

录入时间:2005-12-05

【中华财税网2005/12/5信息】   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存货增值110万元,并通过分录同时增加S公司“存货”和“资本公积”帐户110万元。假定S公司无其他业务。现对比S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P公司认定的S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
  (1)1998年3月1日S 公司存货评估增值110万元,但P公司对此存货增值应仅确认610-600=10万元,P公司应在其会计系统中作以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一S 100‚000
   贷,:资本公积100‚000
  (2)1998年12月31日 S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P公司认定的S公司中对1998年度S公司所赚取的税后净收益的认定是相同的。因此,P公司仅需以S公司编制的报表为基础来反映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而不存在投资价差的摊销。即P公司仅需作以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一S 1‚900‚000
   贷:投资收益1‚900‚000
  (3)投资价差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投资价差(或投资价差摊销余额)反映的是P公司认定的S公司的股东权益和S公司编制的报表所认定的股东权益的差额。1998年3月1日S公司资产评估后,P、S公司均认定在1998年3月1日S公司股东权益为910万元,此时,P公司长期投资价差余额实际上为零。因此,P公司不再存在投资价差摊销的问题。
  (4)若S公司在1998年3月1日对资产进行评估,发现存货仅增值90万元且S公司将其记录入帐。此时,P公司“长期投资一S”帐户中仍存在投资价差,但投资价差的余额变小。若不存在其他情况,1998年3月1日投资价差=P公司购买价一S公司评估后帐面净资产=900-(800+90)=10万元。因此,P公司不应在其“长期投资”帐户反映S公司1998年3月1目的评估增值,且P公司此后仅对10万元的投资价差(而不是100万元)进行摊销。
  三、投资价差为负时相应的会计处理
  投资公司购买价一般会高于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帐面值,亦即投资价差一般为正。但投资价差为负的情况同样可能发生,如当投资公司购买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时,其购买价往往会低于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帐面价值。当投资价差为负时,投资公司应将投资价差首先归属于可确认贬值的有关资产项目,而后再将剩余的部分按比例分摊于已按贬值计价的非流动资产项目(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除外)。若上述非流动资产项目余额降至为零,而投资价差仍有余额,此余额才最终确认为一种递延收益,即负商誉。其摊销方法与投资价差为正时的摊销方法类似,但方向相反(即增加投资公司的收益而不是费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