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7-10
【中华财税网2009-7-10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在复核和评价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所审计财务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了合理保证。这种评价包括:
1.是否已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把所审计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2.已识别但尚未更正的错报的影响。
3.财务信息是否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的特定要求编制和列报。这种评价包括:
(1)财务信息中使用的术语(包括标题)是否恰当;
(2)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
(3)如果管理层作出了会计估计,评价其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4)管理层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
(5)财务信息(包括会计政策)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6)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描述了适用的编制基础;
(7)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了所运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以及管理层对监管机构、法律或合同的特殊要求所作出的重要解释;
(8)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预期使用者理解财务信息产生影响的所有重大交易及事项。
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以选择适用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经营性质及其环境、财务信息的性质和目标、预期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等,评价管理层所选择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审计财务信息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就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并非在所有的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中均需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以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其得出的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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