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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转让时未提足折旧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26

  问:我是一名审计人员,现正在审计一个集团公司,情况是这样的:根据上级安排,B公司1994年将一栋办公楼划拨给A公司,但B公司转给A公司时并未按规定提足折旧,少提折旧98万元,我们发现这一情况后,要求A公司补提折旧98万元,并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但A公司财务经理说,这件事是多年以前的陈年老账,B公司未提足折旧,不应由A公司承担。这种情况在会计上有明确规定或者说法吗?我们要求A公司作出调整应当依据会计上的哪条规定?
  答: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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