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7-02
问:我公司有一处房产,2010年拆迁,政府按照“拆一还一”方案,给予三套房屋(拆迁安置房),按照拆迁房屋回收价格,该三套房屋价值在90万元(假设各30万元)左右,现公司将其中两套房屋协议转给单位两个职工,协议转让价格为10万元。由于是拆迁安置房,产权证无法办理转移。针对该种情况,存在以下疑问:
1.房屋转移账务处理时间是以协议为准,还是以产权证最终可变更为准?
2.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协议时间,还是产权证最终可变更时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提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其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