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03
问:我单位2007年底有一设备已计提了减值准备,2007年处于“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适用税率12.5%,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今年该设备准备处置,减半期已结束,现在税率25%.
请问冲减的减值准备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适用哪种税率?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注:……”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已减值的设备只有在实际处置时发生的损失才能税前扣除,处置时全额转回的准备金也是对实际处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所以适用税率为处置年度企业所得税率,即25%.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1、2007年计提减值准备100,适用税率12.5%: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
期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
2、税率变动时,对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100×(25%-1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
3、2013年处置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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