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减征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录入时间:201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11日起施行,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此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优惠相关的政策。本文结合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增值税直接减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增值税优惠种类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形式。其中,直接减征包括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还包括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直接减征的优惠额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直接减征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1:某企业2012年转让200712月购置的一条生产线,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0万元,转让价150万元(含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假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

    累计折旧  100

    资产减值准备  40

   贷:固定资产  300

  结转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4.23[150÷(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76144.23×4%)。

  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76

   贷:营业外收入 2.88

     银行存款 2.88

  转销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15.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6 160144.24)。

  需要注意的是:

  1.对于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收入的核算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也是不含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其应纳增值税额也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所不同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方设置若干专栏。假如上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替换上述分录中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2.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将应纳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应缴税费相关的会计处理与一般货物应纳税额合并处理,无其他特殊事项。

  假如上列企业销售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结转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变为: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8.20[15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0128.20×17%)。

  3.简易方式下减半的增值税优惠额以及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均计入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