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录入时间:2009-04-09

【中华财税网2009/4/9信息】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章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规定的成本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可以看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关键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真正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短期投资的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计量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提出了资产减值的处理,即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照国际惯例短期证券投资可分为三类: 

  一是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二是投机用的证券; 

  三是随时可抛售的证券。 

  对不同的类别可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由于短期投资变动频繁,其价值与市场价值密切相关,因此,应根据市价反映其真实价值,一味墨守历史成本原则使其账实偏离,或一味遵循谨慎原则,都会误导信息使用者,这正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又一体现。 

  (三)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对于收入的确认方面较多地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企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其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其重视的是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和实物交给对方,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企业又不能确定其退回的可能性。这时,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出售已收到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商品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 

  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并且已办理了有关资产的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 

  但是,由于补充协议中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回购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主要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买卖,只能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我国企业不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受让依法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实质上拥有了控制权。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的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分别加以确认。 

  1. 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关联方披露》,在运用关联方双方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时,也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第2章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是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 

  项租赁是确认为融资还是确认为经营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也不在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项资产认定为经营租赁。租赁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是形式,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才是经济实质。基于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根据租赁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