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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录入时间:2008-10-14

【中华财税网2008/10/14信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给予了高度评价,新准则在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方面更进了一步,对于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有着重要意义,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新准则中变化最显著的当属与投资业务相关的条款,其中涉及投资业务的主要是以下五项: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和金融工具列报,取代了2001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其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例如:扩大了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阻止了企业粉饰集团整体业绩的做法,减少了关联方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二是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例如;对公允价值的运用。三是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例如:将金融资产及负债按其持有目的及能力分类,便于针对不同性质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及确认方法,更贴近业务实质。四是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准则某些方面的空白。例如:对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投资是企业非常普遍和重要的经济业务,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需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只有透彻掌握才谈得上更准确的运用,所以下面就对其一一展开分析。 

  一、改变了传统的分类格局 

  新准则打破了只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为主要分类的传统格局,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类,即属于以下四种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才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范围: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应当注意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企业持有以人民币计价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这类投资主要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故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 

  二、初始成本确认标准更为具体、准确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就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认: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一部分只能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其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若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同上述情况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论是否发生补价都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情况下发生补价时,支付补价一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之和;收到补价一方则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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