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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录入时间:2008-08-29

【中华财税网2008/8/29信息】    近年来,对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经济学家进行了大力研究,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准则、制度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以往的研究较少单独将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尤其是忽视了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治理的重大影响。实际上,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是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本文拟从二者共同的理论基础来评析二者的关系。 
  一、产权理论评析 
  在企业形态发展史上,先后出现了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由于个人和合伙制企业形态引起的筹资困难和企业规模扩大对资金需求增加的矛盾,从而产生了个人企业逐步发展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逐步发展为公司制企业的演进过程(李维安,2002)。公司制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形态。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1]。公司制企业产权关系的突出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裂变”为两种权利:一是出资人所有权,它由出资者(股东)拥有;二是法人财产权,它由公司法人(经营者)拥有。出资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是两个对等的权利主体,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随意支配,他们只能运用出资者或股东权利影响企业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高明华,2001)。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thecontractualtheoryofthefirm)(Coase,1937)提出了企业的契约性。1976年,Jensen和Meckling提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2],在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制下,企业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二者的经营目标一致,契约关系较简单。公司制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裂变意味着企业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契约关系变得复杂了,这就要求双方进行权利和职能的合理分工,即所有者成为企业“外部人”,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企业经营者;经营者作为企业的“内部人”,主要负责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高明华,2001)。由于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无法准确、详细地预测描述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张维迎,2002),而经营者不是出资人,经营者可能利用出资人的财富来谋取私利,因此,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作中,就会出现如何选择、监督和激励经营者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如何分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一点,从奈特(Knight,1921)开始,经济学家就已经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ilgorm&Roberts,1992),这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会计信息作为会计工作的产物受特定的产权制度制约,并为特定的产权主体服务。在个人企业制下,企业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是统一的,会计信息产权属于业主,除了内部管理、纳税及核算收益而需要会计信息外,业主实际上成为唯一的会计信息消费者,对会计信息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因此,在个人企业制下, 业主对会计信息拥有完整的产权,其产权形式比较单一。在合伙企业,业主范围有所扩大,但企业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依然是统一的,因此,会计信息产权属于合伙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会计信息主要为合伙企业有关的合伙人服务,其产权形式也并不复杂。在公司制企业中,企业财产所有权“裂变”为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两种权利,致使会计信息的产权形式复杂化,会计信息产权相应地分化为“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法人产权)(王升、王平心,2003)。由于经营者负责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经营者通过披露会计信息向资本所有者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因此,经营者是会计信息的天然所有者,拥有会计信息的原始产权,而企业经营者披露会计信息是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的,企业相应地拥有对会计信息的法人产权[3]。作为出资人来说,由于远离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他们只能拥有会计信息的使用权。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在公司制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契约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企业财产所有者为了使其财富获得最大收益,总是希望能得到具有最佳经营管理能力的人选,而为了使经营者履约,防止经营者道德风险,所有者还得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但由于所有者远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对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及是否努力工作无法观测,因此,其监督必须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经营者经营管理企业,拥有会计信息的原始产权,企业拥有会计信息的法人产权,经营者通常又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所以,经营者实际拥有会计信息的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企业在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时通常要考虑到自身利益,即收益与成本问题,在收益大于或等于成本时,企业才有动力对外披露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因此,为了使经营者努力工作,披露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必须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正确分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 
  二、委托代理理论评析 
  在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制下,公司规模小,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的股东人数也增加,若所有者仍与经营者合一,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效率,这在客观上要求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即公司所有者将其资本委托给有经营管理能力的经营者经营,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4]。这说明在公司制企业中,代理人取代委托人控制企业,从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出发,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而且委托人的最大效用通常需要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但二者的目标函数并非总是相同,同时,委托人远离企业经营活动,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很难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由此产生了代理人问题。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委托代理问题泛指一切在委托人失察情况下代理人不受惩罚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代理人得知,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细节不很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而自己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不受惩罚,那么,代理人就会受诱惑而机会主义地行事[5],而最终将损失转嫁给委托人。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和滥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通过预先达成的委托代理契约,将双方的责、权、利做了明确界定,从而约束、激励代理人,以促使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这就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 
  前已述及,在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远离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委托人强制性地要求代理人披露会计信息,根据代理人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来了解代理人受托责任的完成程度。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特定时日的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净流量情况,可以作为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杜兴强,2003)。由此可见,现代会计信息产生的基础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会计信息是连接委托人与代理人经济关系的纽带。由于委托人不具有信息优势,而代理人提供会计信息通常是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比例,当成本大于收益时,代理人就不会投入100%的财务成本,代理人的这种利己性及委托人处于信息的劣势必然导致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从而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是产生代理问题的根源之一(唐予华、李明辉,2003)。为了防止代理人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委托人通过与代理人签订合约来监督代理人,这种监督包含了对会计信息的监督,而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并对其业绩进行合理评价、激励,离不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三、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通过对以上两种理论的分析,我们认为,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密切,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并相互影响。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是公司治理中的经理层,而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虽然经理层编报会计信息应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但会计信息是否有质量,相关准则和制度最终能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还取决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实力对比。在一般情况下,处于强势的利益方控制了会计信息的形成和披露,在我国通常是经理层(内部人)处于强势,由于其利益与其他各方不一致,所以必然导致经理层人为操纵会计系统,从而出现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虽在不断完善,但会计信息质量并未真正提高的原因。所有这些都说明,公司治理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此外,会计信息质量高低,也会影响公司治理的完善与否。众所周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不对称。由于会计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的,为了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控制,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成为委托人控制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工具。很显然,会计信息若是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委托人就可依据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综上所述,会计信息质量可以评价公司治理的业绩,丰富了公司治理改革的研究思路,而优化公司治理也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开辟了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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