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犯罪的心理学分析及其防范措施
录入时间:2008-08-18
【中华财税网2008/8/18信息】 一、会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定义的界定,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犯罪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作为一种经济犯罪,会计犯罪是指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它既包括会计人员受利益驱使而发生的主动犯罪,又包括会计人员被他人利用、唆使或强迫而导致的被动犯罪。
会计犯罪有如下特征:1 主观性。会计犯罪出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主观上的故意。2 智能性。会计犯罪主要是会计人员使用智能手段、技术实施的犯罪,故又称为“智能犯罪”或“职业犯罪”。3 复杂性。会计犯罪往往是会计人员通过巧妙的账务处理来实施的犯罪,不易被及时发觉或揭露。4 危害性。会计犯罪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较大的,这种损失除看得见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另一种隐性的无形损失,且从长远看后者危害更大,因为它动摇了会计人员及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其性质等同于司法犯罪。5 隐蔽性。随着会计电算化大力推广,会计犯罪表现得更为隐蔽,不易留下明显的犯罪痕迹,难以被人们发现。
二、会计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会计犯罪心理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活动以及对犯罪的态度、观点和看法。会计犯罪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因此会计犯罪活动的背后总有一定的犯罪需求、意识和动机,即犯罪心理。会计犯罪者的心理特点是: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开始心理准备,并对犯罪活动进行了较充分的筹划、设计、选择、分析等思维活动。会计犯罪心理源于犯罪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源于其对周围事物的认识,源于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感应,源于其阅历和生活工作的积累,源于其对正直和良知的感悟。不同的犯罪主体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心理是不一样的,常见的心理主要有:
1 逐利心理。经济利益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动机,是犯罪者最强大的内在驱动力,通过会计犯罪活动,想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政治利益的追逐和强烈的虚荣心也使会计犯罪者铤而走险,不顾后果。逐利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发财致富的渴望,对物质财富和富足生活的羡慕,对保官升官平步青云、出人头地的向往。而当这一切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时,就会转而依靠非法手段来改变衡量其政绩的各项经济指标,从而改变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2 冒险心理。会计犯罪者也知道要想通过非法行为捞到好处、并逃避来自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但这种冒险的心理很快被发财后的快慰和蒙混过关后的侥幸所替代。这种心理导致犯罪者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甚至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3 吃亏心理。少数会计犯罪分子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在社会地位、分配差距比较中,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贡献与收入悬殊,产生吃亏心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 机不可失心理。会计犯罪者大多是利用职务之便,认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因此当等待许久的机会终于到来的时候,便私欲恶性膨胀,急不可耐,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和场合谋利。
5 攀比心理。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中有些人急于表现自己,一些从事财务工作的女性更是以“白领”自居,在吃、穿、用等消费方面总想比同龄人高一等,积极追求高档化,在力所不能及时仍不愿降低消费标准,最终向单位的“钱柜”下手,铸成大错。
6 从众心理。不少会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认为以权谋利的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单位领导与会计员、出纳员相勾结共同贪污、挪用的案件中,会计员、出纳员通常会抱着“跟着走,随大流,有什么事有领导顶着,即使追究责任,自己也是较轻的,他们不受追究也轮不到自己”的心态。这种从众心理成为会计职务犯罪者自我心理平衡的重要理由,往往到锒铛入狱时才深感后悔。
7 侥幸心理。在现在财会系统电子化做账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账簿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有的财会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就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8 抗拒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产生这类心理的原因,大都是取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和个性。如有的对社会不满,对单位不满,总觉得社会、单位欠他的;有的对执法机关有偏见;有的对拘捕时间、地点不满,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等等。不论何种原因,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最初阶段,他(她)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殊死挣扎, “不见棺材不落泪”。
9 “合理”心理。很多犯罪者认为,只要不将钱直接装进自己腰包,只要能得到群众的支持, 只要把生产搞上去了,只要是集体研究决定的,这种犯罪就是“合理”的。特别是一些单位领导认为,自己为官一任就应该“造富”一方,就应该为职工谋福利,“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人民”。于是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肆进行非法会计活动且心安理得。
10 回报心理。少数厂长、经理认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宗旨就是赚钱,自己握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力,也不是白干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得到回报是很正常的,有送就要,来者不拒。
三、会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启发会计行为人的良知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及其经济伦理的教育和灌输是极具意义的,它可以使被教育者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一种“诚信效应”。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纠正人们的行为将有赖于有效的奖惩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即通过奖惩措施的实施使不诚实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诚实者获得奖励,从而使得选择诚信成为一种理性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当理性人衡量了诚信行为带来的收益———光明的职业前景、融洽的同事关系、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不诚实将付出的成本———晋升无望、时刻面临失去工作的威胁、受到同事的鄙视和冷淡;那么,理性人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从而,诚信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说教,它将成为一种自觉的、理性的选择。
(二)将会计犯罪列入我国刑法
诚信教育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软约束。当会计人员行为出现偏差时,必须首先敏锐地考察哪些外部条件使行为者作出了与规范行为不同的选择。所以,对会计人员我们还要有法律的硬约束,这种硬约束不考虑被约束的意愿状况,不遵守就付出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清晰的和强制性的。诚信教育的作用在于提倡,而法律的作用在于抑制和惩罚。当前我国会计秩序的混乱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表现为假账乱飞,在做假账的后面则是触目惊心的腐败。然而, 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大”虽然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会计犯罪的法律。现阶段规范我国会计人员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该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虽然也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要承担一些后果,但它主要是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来规定,对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则按刑法进行处理。而当前我国的刑法对会计犯罪尚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所以,就带来了在处理会计犯罪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这也是我国会计秩序屡治屡乱的原因所在。
(三)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强化监督力度
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强化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堵塞漏洞。强化外部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到位,对搞两本账、账外账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曝光,严肃查处。
1 组织机构控制,即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并为每个组织机构内部划分责任权限。在执行这一控制时,要求单位遵循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原则,并且要将单位的经济活动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
2 授权批准控制,即单位的任何一个人在处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时必须要得到授权或批准。在公司制的企业中,一般由股东大会授权给董事会,然后再由董事会授予企业的总经理和有关管理人员。被授权人要对授权者负责,出现问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3 会计记录控制,即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建立岗位责任制,即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的分工,使之相互分离和制约。(2)对会计凭证进行编号,即经济业务一旦发生,须对记载经济业务的所有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以防止某些弊端和问题的出现。(3)进行复式记账和科学的凭证传递,使单位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人员之间形成相互分离和制约。(4)定期编制总账、明细账和财务报告,使得编制总账的会计人员和编制明细账的其他会计人员及编制财务报告的主管会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能够相互牵制。(5)建立定额备用金制,这可以起到控制企业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现金开支。
4 资产保护控制。一般情况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直接接触,也就是说,货币资金只能由出纳来管理,支票的签发必须是单位指定的负责人,有价证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同时管理,存货由仓库保管员管理等。
5 坚决执行会计人员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虽然我国的《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都有权利和义务去审计会计人员送交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但由于规定得并不具体,所以,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真正实施审计的主要是会计报表部分,而对会计人员非报表的部分就很少有人问津。众所周知,报表是很容易被粉饰的,而且单从独立的一张报表上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因此,我们除了要定期审计单位的报表以外,还要检查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及其与会计相关的一些财产物资,并建立会计人员的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在这两项制度中,规定对会计人员进行审计的时间、对象、范围、方法、程序、报告,以及审计结果的处理等。
(四)要加强财务公开,使基层财务工作透明化
在所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乡镇站所,造成这种形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财务工作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针对这种情况,应强化财务公开意识,建立财务公开的制度,对一些基层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能向社会公示的尽量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有所顾忌。
(五)要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度
推行会计委派制,一方面要把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放在财会岗位上,不仅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数年的经历等,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会计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要使财会人员处于相对独立的位置,既便于行使会计监督职责,又便于所在单位对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尽管新老《会计法》都赋予会计人员依法监督本单位领导的权利,但真正敢行使监督权的人并不多。而且由于会计隶属所在的单位,许多事项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志进行处理,一些事项明知是违法的,但却不得不做,这就导致会计被动犯罪的产生,究其原因还是违背了委托代理理论。要改变这种现状,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面推行将会计从受托方的利益纽带中切割出去的制度,即会计委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