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的增值税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12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享受有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自产软件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列入补贴收入里面,是属于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
答:按照原来的旧《企业会计制度》及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到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补贴,记入“补贴收入”。而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的现金或非现金资源。而税收返还则是属于政府补助的一种。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但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属于政府补助,将此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于2004年1月15日对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目前,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结合新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证监会相应对非经常性损益做出了修订。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对于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不属于上述“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因此税收返还属于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