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11-02
问:在新会计准则下,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规定为多少呢?在具体管理时,在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觉得很难区分。 企业是不是需要编制一个固定资产目录来规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这个目录是否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卡片?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有没有冲突,对税务尤其增值税方面有何影响?
答: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一样,而低值易耗品同样也都指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因此,企业的相关资产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判断,详见下文中的规定。从税务的角度分析,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低值易耗品,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固定资产的扣除要通过计提折旧,按规定分若干年在税前扣除,而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性扣除。
会计上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
固定资产。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
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扣除。”
下一篇:新存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