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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讲座(六)

录入时间:2007-10-25


  信息管理
  新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共8条,主要围绕企业信息化财务管理、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财务预警机制、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财务信息内部公开制度、财务评价体系和财务信息使用制度八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财务信息管理概述
  财务信息管理,是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监督的活动。新通则在重申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同时,吸收和引进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企业信息化财务管理、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财务预警、财务评价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有效性评估等财务信息管理方法和手段。
  二、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
  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也称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管理型财务软件,是实现信息化财务管理的主要手段。它系统集成了固定资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存货管理等财务管理功能,并包含了对成本控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内容,对企业加强采购环节的资金控制、减少库存,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减少坏账损失、强化预算控制以及加强企业资产管理等,都可发挥重要作用。
  三、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简称ERP)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对人、财、物等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是一种可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公司整合实时信息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质上是高度集成和标准化的企业管理系统。ERP系统主要有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三大功能,在企业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前提下,整合企业内部主要的乃至所有的经营活动,以达到效率化经营的目标。
  四、财务预警机制
  财务预警就是利用财务指标度量企业财务状况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发出财务警戒信号的过程。财务预警机制是企业选择重点监测财务指标,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监测和发现财务危机,及时警示有关负责人员,并分析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原因、企业财务运行潜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兼有企业财务监测、诊断和治疗功能。财务预警机制的构建,一般由经营者主导。
  五、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制度
  实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制度,要把握以下三点:l、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主体是企业。2、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除会计报表外,还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表。3、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财务会计报告概念、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
  (一)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数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对此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选择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属于企业投资者的权利,但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相关决定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作出。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制度。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抽查,以加强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财务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内部公开的财务信息,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包括涉及职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政策信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所需的财务信息。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有关信息。
  八、财务评价体系
  财务评价是主管财政机关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和成果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评估和判定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财务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方面。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是指主管财政机关运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考核和分析,并对其健全性、有效性作出评判。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主要是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主管财政机关的企业管理职能,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违法违纪行为。企业财务评价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结果,在不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条件下,可以采取摘要、排行榜、分析报告、通报等形式,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九、财务信息使用制度
  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财务信息应当“恰当使用”,其内涵包括:l、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领域和方法,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范围之内。2、对获得的企业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了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相关信息以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与职责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3、不得谋取私利,例如向企业的竞争对手等特定对象有偿提供企业财务信息,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证券市场获利。4、使用企业财务信息时,不得损害企业正当利益。
  十、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一)新通则结构更加合理。新通则从第六十一条到六十八条,指导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并用,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旧通则仅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共3条内容对企业信息管理作了简单的描述。
  (二)新通则内容更加全面。新通则对企业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向职工公开相关财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强调了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负有向企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企业财务评价体系、恰当使用企业财务信息等义务。旧通则仅就财务会计报告构成、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评价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三)新通则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更加科学。新通则实现了财务信息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与突破,包括指导、监测、预警、审计、评价评估、信息公开等多种管理手段。
  (四)新通则首次提出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明确要求企业及时沟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避免危机的发生,尽可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新通则依法重新界定了“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互衔接。
  (六)新通则依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令禁止投资者、经营者借口拖延或者阻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禁止企业在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七)新通则依法提出了财务信息内部公开的范围、对象和内容,体现了科学、民主的理财思想。
  (八)新通则创新、丰富了财务评价的内容。一是区别于旧通则对财务指标的具体规定,将财务评价内容概括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五个方面,既为财政部门的评价提供了指导,又留出了空间。二是首次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制度的要求。
  财务监督
  新通则第九章财务监督共8条,主要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外部财务监督制度,并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相关违法财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一、企业财务监督概述企业财务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内部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检查、控制、督促和处理处罚等活动的总称。企业财务监督主体一般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企业章程及企业内部制度取得合法的监督权。不同财务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和监督内容也不同。
  二、行政机关的外部财务监督
  (一)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l、《公司法》赋予了财政机关对公司财务规章制定权和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肯定了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授权财政部负责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新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限额罚款等处罚形式。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
  (一)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新通则对投资者、经营者具体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予以指导和规范。投资者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来保障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使企业财务活动规范有效地进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有效补充。
  (二)投资者对经营者责任的追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投资者的独立利益目标。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新通则规定,对于违反新通则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经营者的财务监督义务。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负主要责任,他们对企业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控制和约束,确保完成企业财务目标。此外,经营者的财务监督责任不仅限于实施内部财务控制,还应配合投资者、主管财政机关、中介机构等依法进行的检查、审计工作。
  四、企业财务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追究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处理与处罚两种手段。处理措施是指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处罚措施主要是指依法对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措施。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处理与处罚的情形如下:
  (一)违法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形,主要有:1、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将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经费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2、企业对于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业务奖励等支出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者没有履行内部审批手续。3、企业对于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4、企业对于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的费用,没有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手续。5、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及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或者没有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6、企业未按规定列支职工报酬及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7、企业承担了属于个人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违法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情形,即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截留、隐瞒、侵占其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
  (三)违法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主要有:l、企业分配利润不符合法定条件。2、未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3、未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收益分配。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以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处理国有资源的情形,即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对已经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国有资源,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情形,即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未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五.企业建立财务制度方面的法律责任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新通则设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两种法律责任。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处理与处罚的情形包括:1、没有按新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与前种情形不同,出现此种违法情形时,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首先要求企业修正,企业拒绝修正的,主管财政机关才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六、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政税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以下5种财政违法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5、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形较多,主要规定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税务机关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限期停止违法活动、追缴税款与滞纳金、罚款等。
  七、企业财务监督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第九章是全新的内容,一是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二是明确了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确定了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与途径,因而强化了有关财务规定的执行效力,为规范管理企业财务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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