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年限从何时开始?
录入时间:2007-09-28
问:我公司2003年10月在建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当时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2006年12月办理完竣工决算。请问:折旧年限应从2003年算起,还是从2006年算起?税务方面有何规定?
答:《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但在税务实践中因为未见明确规定,故对此问题的看法一直存在争议。不过现行以及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起始时点标志是“投入使用”,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将“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作为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情形之一。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320号)等文件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公司明确,因固定资产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根据这些文件精神,我们认为你公司应按决算金额调整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重新计算折旧基数,而且应视为从2003年起就开始按此基数计算,并调整因此而影响的2003-2005年的折旧额,按有关会计调整的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2006年度的影响额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即可。当然,建议你公司就此问题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处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此问题有不同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额。如果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则会计和税法方面存在差异,应分别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