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9-25
问:1、外资企业购入旧厂房,以协议价1000万元入账,原账面净值300万元,增值较多,但是有正规的购入发票,该厂房在原公司已提折旧12年,我公司按剩余年限8年计提折旧,但是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现在被稽查查出后需要补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补办备案手续?如果不能补办备案手续,此情况是根据偷漏税补税,还是根据备案手续不全而罚款,不再根据多提折旧数补交所得税?
2、购入的旧设备没有增值,当年度也没有备案,是否可以根据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3、外资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客户(账上记业务招待费)10万元,送样品8万元(记营业费用),已按成本加10%为基数*17%交增值税,账上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款分别记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请问汇算清缴时需调增1.8万元(10%)呢?还是需调增19.8万元?税法依据?若汇算清缴时未调出,稽查时如何补税?
答:一、 对于该企业是否备案的1、2事项各地执行不一,山东省国税发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5]80号)规定: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规定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
(二)备案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在固定资产购置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说明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说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残值
(一)政策规定
1、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2、上述第1款所述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备案时限
企业应在购置固定资产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说明资料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时间、价值、功能、不留残值的理由等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一) 政策规定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二)备案时限
企业在报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