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财务通则》
录入时间:2007-09-14
【中华财税网2007/9/14信息】 一、新《通则》制定的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新修订了《企业财务通则》。新《通则》的颁布一方面解决了国家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以及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等原有财务体制下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解决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缺位”的问题,即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加合理的约束”。
二、对原《企业财务通则》的修订是大势所趋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和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出台,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环境逐步完善。而作为企业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立法进程上显得相对落后,财务体系则还停留在“1993版”,两者之间显得很不和谐,出台新《企业财务通则》“迫在眉睫”。因此财政部在2006年12月7日以41号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财务通则》不仅与新《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相衔接,而且内容丰富,它的实施是完善企业经营法律法规环境的一重要举措。
三、新《通则》的内容
新《通则》共分10章、78条,分别为: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新《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出了规范,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新《通则》还拓宽了财务管理领域,在继承现行有效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重组、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前瞻性,并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部分改革创新,包括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等。
四、新《通则》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几大突破
(一)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权益的保护
新《通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需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基本一致,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规范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
新修订的《通则》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因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固然是税后利润,但其支出仍应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规定,今后上市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首先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预留回购股份所需部分,然后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不断创新,这样企业在竞争中才可以有优势可言。新《通则》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四)高管的薪酬允许特殊化势必导致企业人员新酬差距的扩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薪酬制度也在不断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薪酬体系也需要调整和改进,使得企业的薪酬体系与变化了的情况相适应。新《通则》第五章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激励高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符合国际惯例。
(五)国有利润需上缴
新《通则》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六)对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些企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新《通则》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这些使企业各项支出的列支有了制度上的约束,从而避免了个人以企业的名义谋取私利,甚至掏空企业的现象。
(七)还原财务管理本质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还原了财务管理的本质,交还了会计与税收承担的功能,主要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中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新《通则》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六个方面的改革创新,具体表现为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了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等;功能定位创新,如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如管理观念创新,如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管理体制创新,如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制度体系创新,如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日后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内容创新,如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出了规范。今后,财政部还将逐步完善以新《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规定相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总之,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台适应了我国加入WT0以及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通过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战略、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来适应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