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9-12
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出租,其实质属于自产自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环节增值税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然后,实际实现出租收入时,再按租赁业务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1、自制存货转作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产品的销售×17%
2、对外出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例: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车床一台对外出租。该车床的生产成本为10万元,同期售价为12万元;收到租金收入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转作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 10+12×17%
贷:产成品 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17%
2、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3、计提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0.1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