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8-31
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客户协议,我司代客户购买一批展柜,再卖给客户进行结算,这涉及税务发票的开具问题。因我司营业范围没有展柜项目 ,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应该开什么名称?如果不行,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情况外,贵公司应当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贵公司不具备开具此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