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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给的物业托管费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8-10

  问: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现涉及房地产开发商一次性给予的较大金额的物业托管费,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物业托管费即物业委托管理费,原则上应属于物业公司的营业收入。
  在处理此笔托管费前,应先对照合同确定该笔物业托管费对应的服务期限,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会计准则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帐务处理。与当年提供服务对应的物业托管费,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在当年确认营业收入;不与当年提供服务对应、属于预收性质的,按照预收帐款处理。
  原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劳务的完成成都能够可靠的确定。
  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的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相关税务处理请参照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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