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对不良固定资产如何操作?
录入时间:2007-08-07
【中华财税网2007/8/7信息】问:我单位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所属成员单位均为一级法人,没有产权、股权关系,实行行政领导。现准备进行“事转企”改革,将所有成员单位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授权集团经营,形成投资控股关系。请问,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除了往来资金、存货中的不良资产按照规定核销外,对不良固定资产如何操作?
答:一般情况下, 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 必须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及产权登记等工作。清产核资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做好“事改企”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清产核资一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清产核资报告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同级清产办确认。
对于清产核资过程中的不良资产的处置, 在改制过程中, 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1)首先, 对企业的不良资产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
(2)对经过评估的不良资产,由企业提出申请, 并编制有关资产损失清册和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核, 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不含公益金)和资本公积金, 不足部分, 冲销资本金。
(3)国有改制企业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提前报废以及长期间置的固定资产, 按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4)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应提交单位领导和内部监察审计负责人及当事人签署意见的坏账损失申请书, 详细说明债务单位有关情况(如: 所在地、所有制形式及当前经营状况等), 发生应收账款的经济事项、拖欠原因、催收情况等, 并附上经济合同、发票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