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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盈余公积可否用来转增资本

录入时间:2007-10-15

  问:我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按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应为10%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现在公益金是否停止计提了?剩余部分是否再经股东大会确定计提比例,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最多比例能提多少?有上限规定吗?法定盈余公积可用来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转增额度不得低于原实收资本的25%,是按投资比例转增吗?任意盈余公积可否用来转增资本?我单位因提升资质等级需增加实收资本,如果用法定盈余公积增加资本很有限,用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可以吗?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因此,比照原公益金使用后应转入“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规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法定公益金贷方余额,可转入“任意盈余公积金”,编制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
  2.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5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5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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