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会计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6-14
问:我单位拟为全体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由于该项支出不得列支成本费用,我单位拟在工资科目核算该项保险费用,作为职工的一项所得,并根据发票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或叫应付工资科目,请问这种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的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也明确规定:“一、职工薪酬的范围,(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因此,贵公司将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可以做为应付职工薪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