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弃置成本的会计处理探析
录入时间:2007-05-25
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为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的特殊业务事项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会计处理标准。
该准则根据国际会计惯例和我国油气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同时规定了油气企业弃置成本的处理办法。如何理解这一会计处理规定,并在油气企业中顺利实施,值得探讨。
根据我国油气准则的规定,油气企业应对矿区废弃进行以下的会计处理:确认预计的矿区废弃处置成本,即油气企业应该在油气生产设施取得和安装时确认预计负债;计提矿区废弃处置的成本应当资本化,即计提的金额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在矿区废弃处置成本的计量上,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中第5条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实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油气准则颁布实施后,油气公司应当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对油气田的废弃处置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符合油气准则要求的基础上,油气企业应结合本身的生产特点制定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在会计处理上既要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又应当体现油气企业的生产特点,方便会计人员的操作。具体来说:
1.根据油气企业的特点,确认废弃处置义务并进行相应的资本化。根据油气准则和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对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废弃处置义务进行确认,应增加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和设备的账面价值。
这样能够避免油气企业在废弃处置时产生大额的成本,带来企业利润的剧烈波动,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和财务风险。
2.废弃处置金额的确定要适合本企业特色。油气在计量废弃处置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利用本企业的历史数据,使得废弃处置成本金额的提取既满足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又符合实际发生的情况。例如,油气公司可以采用收入比例提取法以简化会计处理过程。
3.未上市的油气企业及其他矿产类企业也应当按照油气准则对预计的废弃成本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改变以前忽视废弃处置义务的状况,使会计信息更符合国际惯例,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要的同时,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