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企业“未提账单”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7-04-24
目前,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在稽查中,我们发现铁路企业普遍设置“应付账款——未提账单”明细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企业对尚未取得发票但已验收入库材料估价金额的专项记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到票未到”的估价入库材料金额。经审查,多数企业均有贷方余额,个别企业高达百余万元,对此,谈谈我们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作税收处理。
“应付账款——未提账单”账户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外购材料的现实状况,分清哪些材料还未取得发票,便于企业间核对账目,加强财务管理。然而,通过“应付账款——未提账单”又可反映出如下弊端:
1、企业利用“应付账款——未提账单”作调节器,调整会计年度内的利润。“应付账款——未提账单”反映的是企业估价入库材料的金额,当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多时,可以多估入库材料金额,高转材料成本,从中隐匿利润,也可以少估入库材料金额,造成低转成本,虚漏利润,从面达到承包人虚假完成各项指标的目的。无论多估少估,最终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均为不真实。
2、可给销货方的纳税人提供偷税的便利条件。纳税人在其货物发出后,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及时给购买方开具发票,该纳税人就有可能出现仓库保管员用白条子顶账,而办税人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报纳税,导致纳税人偷税。
3、容易形成企业间的“三角债”。众所周知,“清欠”已是各个企业最为头痛的问题。甲企业若不给乙企业开发票,乙企业则不给甲企业付货款,造成人欠我我欠人的不正常购销行为,在流通领域里形成了怪圈。
为了避免或从根本上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和监督的职能,我们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客观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凭证作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可依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即: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据此,我们可将企业“应付账款——未提出账单”会计年度末的贷方余额做为所得税检查的“查获额”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当然,估价入库材料的合法凭证在被查会计年度内虽然没有取得,但在以后的会计年度内可能会取得,我们可将此“查获额”理解为“时间性差异形成的查获额”。
对于估价余额的“查获额”,我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不按查获额分摊的计算方式,而是把“查获额”直接记入所得税检查表(或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栏内计算应纳所得税。在以后会计年度内企业取得了“应付账款——未提账单”所记材料的发票时,可用红字冲减原估价金额,再用蓝字登记实际金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在所得税检查表(或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栏内记入用红字冲出的估价金额,然后计算应纳所得税。这样既保障了所得税税基不受侵害,又可使企业应交的所得在总体上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