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录入时间:2007-04-18
问:我司于2006年12月开出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经销商,但经销商于2007年1月上旬把这4张发票拿到当地税务局去认证,但无法认证,理由是发票密码区有问题,后经销商及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我公司,我司以此为依据于2007年1月下旬开具了红字发票。但我方税务局以我司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为由处以我司共计2000元罚款。在国税发2006年156号文发文之前,我司只查到在“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请问税务局对我司的处罚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四条的规定 “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贵公司不符合上述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