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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3-27

  问:三个有关固定资产的问题:
  1.如果AB两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其中股东A以设备出资40万元(符合公司法出资的要求),验资时会计事务所要求该设备须以股东A的名义购买,经评估后投入到新设立公司中。问题是新设立公司财务做帐时该项资产仅凭股东A抬头的发票及评估报吿能入帐吗?提折旧后税务机关会认可吗?
  2.假设某公司2006年5月份设立,并购得不须安装能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台,并已使用 。财务上作预估固定资产入帐,但当时仅付70%的货款,财务作预付帐款,对方发票未到,2006年8月该设备的款项付清,并取得对方的发票。这样的财务处理有问题吗?本公司计提折旧的起始月份是6月还是9月?
  3. 假设本公司购买旧机器设备,原值是10万元,已使用3年,不考虑殘值,净值是7万元。由于市场价上涨,本公司以市场价9万元购得,请问本公司入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多少?折旧年限是多少年?
  答:1、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该项资产不能凭股东A抬头的发票及评估报吿入帐,只有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后才可入帐。故其计提的折旧也不可以扣除,在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入帐后计提的折旧才可以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的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因此,固定资产待取得对方的发票时入账。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计提折旧的起始月份是9月份。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规定”。因此,对购买旧的固定资产入账,如果购买的时候没有提足折旧,可以按剩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在购入次月计提,已经提足折旧的,会计上是不不允许计提折旧的。购买的时候,应以购入价为入账价计提折旧,不能以评估价值提取折旧。税法上的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的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然后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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